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璐与倪蕴芳、倪炳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倪蕴芳,倪炳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608号原告:王璐,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蕴芳,女,194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倪炳昌,男,193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诉被告倪蕴芳、倪炳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王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