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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乐华明与张桂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华明,张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乐华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桂蓉,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乐华明与张桂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桂蓉将本案执行余款共计人民币69595.30元(含资金利息40.01元,申请执行人乐华明垫付案件受理费3822.00元)交到本院,被执行人张桂蓉承担本案执行费1693.00元,申请执行人乐华明自愿放弃部份资金占用履行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文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