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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治刚与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刚,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117号原告:黄治刚,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通山县。被告: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4212816797874198。法定代表人:杜红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55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出具的货款结算单壹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53849元,被告已付原告货18289元,还应付原告货款35559元证据三、货款分配明细表。证明被告偿还原告18289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庭审质证,对原告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的供应商,长期将立白洗衣粉供应给被告销售,原告供货时,被告对原告所供货物进行清点,并向原告出具入库单,入库单上载明了所收货物及货物金额。原、被告约定,于每月15号至17号将上月所销售货物金额进行结算,结算后7天内被告将货款支付给原告。2016年8月4、5日,经原、被告结算,2016年5月1日至6月7日被告下欠原告53849元,被告已付原告货18289元,还应付原告货款35559元。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请为谢!被告付款的情况为,被告在出具欠条后给付包括原告在内的46位赤壁市城市商会的供货商50万元货款,并以小汽车一辆抵款30万元,其中按比例分给原告18289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供应商品给被告超市,被告对已出售的原告提供的商品应负偿付货款之责,应按照结算情况将货款偿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5559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付。本案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三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