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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828号原告: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管委会对面)。负责人:董玉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熹微,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利,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天津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