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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宜方置业有限公司,任玉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9号之一原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南段五云中心社区8号楼401号。法定代表人:曾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烁宇,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任玉滨,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宜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玉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人民法院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驰峰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擎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