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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45号原告: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岐洲大道侧“原种场”(贝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良。委托代理人:禤卓林,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罗隐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振锋,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温贵容,该局职员。第三人:罗永,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曾铭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永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同日也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郭氏企业名嘉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邱树林审 判 员  谢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敏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