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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催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催52号申请人: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新光村宏鼎铁艺不锈钢铝塑门窗市场C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322945470,票面金额为53200元,出票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收款人为西安华欧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小寨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新航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邹姣凤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