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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柯清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柯清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346号原告: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中国(晋江)鞋业城A#-A1-5-6。法定代表人:林同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寒荣,晋江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柯清楷,男,1957年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清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晋江陈埭盛宏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