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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光堂、王秀、王朋义、于红燕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光堂,王秀,王朋义,于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保188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光堂。被执行人:王秀。被执行人:王朋义。被执行人:于红燕。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堂、王秀、王朋义、于红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光堂、王秀、王朋义、于红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光堂、王秀、王朋义、于红燕的银行账户存款85546.11元及相应利息和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