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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敏捷与王登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捷,王登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3057号原告:朱敏捷,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在校学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王登桂,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原告朱敏捷与被告王登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敏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登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敏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王登桂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通过支付宝软件的借条功能出具电子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3,000元。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尚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王登桂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均系上饶师范学院同系学生,2015年9月24日,被告王登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朱敏捷经支付宝帐户转款至被告王登桂支付宝帐户。被告王登桂通过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支付宝金融软件中的借条功能向原告的支付宝账号出具电子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利息3,000元。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的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截屏及支付宝交易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登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敏捷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登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审判员  钱 进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