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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吴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吴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某2,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2股权转让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字第1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