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506号原告: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美地24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周敦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