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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建筑类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自然人的被上诉人不可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确定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错误认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与南新道交叉口西南,故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