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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58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28日17时38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持C1证驾驶苏L×××××小型越野客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宜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朱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其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笔录,前科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