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催1号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2842022,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8日,出票人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济高矿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翔宇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