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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管翠娥与焦晨晓、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翠娥,焦晨晓,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675号原告:管翠娥,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焦晨晓,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新五村永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焦晨晓,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管翠娥与被告焦晨晓、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焦晨晓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