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威海恒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威海恒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式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该村法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恒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91-2号。法定代表人:丛德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煲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黄家沟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恒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宝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家沟村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家沟旧村改造项目协议是所有后期补充协议及另行协议之基础,所有甩项协议中未约定及未明确的事项,均应受旧村改造项目协议约束。一审法院仅以双方所签订的A3、A4网点房及幼儿园室内甩项协议为基准,割裂了合同的整体性及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人工费及所用材料不能由被上诉人单方确定,工程验收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工程决算没有经双方选定的审计机构审核。恒宝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整体旧村改造协议对诉争甩项工程项目没有约定,涉案甩项协议系新达成的协议,且明确约定涉案工程款以审计事务所审计为准。黄家沟村委不认可恒宝祥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所做的审计报告,其又不申请重新审计。黄家沟村委无故拖欠工程款。恒宝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黄家沟村委支付幼儿园暖气改造施工费49143.87元及逾期利息(自恒宝祥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1日,恒宝祥公司与黄家沟村委签订《A3、A4号网点房及幼儿园室内甩项���议书》,约定,由恒宝祥公司负责黄家沟旧村改造项目中B区幼儿园一至三层走廊以南活动室由挂暖变更为地暖的施工,费用按审计事务所审计为准,由黄家沟村委承担。协议签订后,恒宝祥公司先、后与山东际高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威海双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计补充协议及黄家沟旧村改造幼儿园地暖施工协议,由二者分别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设计费3000元,施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每平米造价78元结算。工程完工后,经威海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实际造价为46143.87元。恒宝祥公司已向上述设计、施工单位支付上述全部款项。黄家沟村委对恒宝祥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不予认可,认为应当由双方共同选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出重新审计。一审法院认为,恒宝祥公司与黄家沟村委签订的《A3、A4号网点房及幼儿园室内甩项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费用按审计事务所审计为准,由黄家沟村委承担。现恒宝祥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威海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黄家沟村委仅以其未参与审计未经其签字同意而要求重新审计,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核对总表确定的工程款46143.87元予以认定,黄家沟村委理应按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设计费3000元,属工程施工中的合理必要支出,亦应由黄家沟村委负担。黄家沟村委的辩解理由,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恒宝祥公司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海恒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6143.87元、设计费3000元,共计49143.87元及利息(利息以49143.87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由黄家沟村委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恒宝祥公司与黄家沟村委签订的《A3、A4号网点房及幼儿园室内甩项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该协议约定,费用按审计事务所审计为准,由黄家沟村委承担。现恒宝祥公司分别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了设计及施工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第三方威海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此出具了审计报告,恒宝祥公司已经按照该审计报告实际支付工程款。恒宝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有第三方为其设计、施工的协议及工程款的审计报告予以证实,黄家沟村委虽对该审计报告不予认可,但其没有证据推翻该审计报告,鉴于恒宝祥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涉案工程款,恒宝祥公司要求黄家沟村委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黄家沟村委上诉要求改判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家沟村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永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