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邸热营与贾跃辉、贾双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热营,贾跃辉,贾双会,贾建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2167号原告:邸热营,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考,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跃辉,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唐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双会,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建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邸热营与被告贾跃辉、贾双会、贾建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邸热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热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邸热营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