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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49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香溪路1号第负一层。负责人游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