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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庆瑞与闵祥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瑞,闵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152号原告:马庆瑞,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闵祥文,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马庆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等12户青苗补偿费540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庆瑞等12户要求被告赔偿青苗补偿费,但仅以原告本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庆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