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88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邵兴茂,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