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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陈继忠、张香裕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继忠,张香裕,吴自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1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忠,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翠,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香裕,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自刚,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陈继忠因与被上诉人张香裕、吴自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继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张香裕、吴自刚承担。事实和理由:张香裕、吴自刚经营饭馆所产生的噪音和油烟并非正常生活所产生的噪音及油烟排放,仅仅搭建简易棚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隔噪音和油烟,故要求其排除妨害。张香裕、吴自刚辩称,张香裕、吴自刚经营饭馆有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且陈继忠居住的房屋在三楼,张香裕、吴自刚经营的饭馆在一楼,中间隔着一层,饭馆的经营活动没有对陈继忠的生活产生具体影响。陈继忠在楼上养了许多鸽子,且未做好清洁措施,鸽子产生的噪音才会对陈继忠造成影响。陈继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香裕、吴自刚停止经营,或将油烟、噪音问题处理好;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香裕、吴自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争议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油烟和噪音的情况是否属实。对此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也未就噪音和空气污染问题申请鉴定。经现场查看,原、被告房屋间隔一层住户,在原告三楼与二楼间有加装的顶棚。一可拦截原告家中因养鸽产生的粪便,二可阻档一部分油烟。另查,涉案房屋为张国起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告张香裕在此经营餐饮,字号为天津市裕江南成都小吃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经营餐饮的部分行为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影响是否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现状来看,原、被告之间隔有一层房屋,且被告在中间加装有一层顶棚,经营过程中用刀切割食物产生的声音从生活常识来判断亦属于正常生活噪音,做饭产生的油烟也存在飘散的空间,一审法院无法通过现场的表现认定侵权后果,经释明,原告亦未就其受影响的程度申请噪音或油烟污染的鉴定,故对于其主张被告存在侵权的请求,不予认定。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亦应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考虑原告的利益和情绪表达,尽可能将经营行为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继忠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全部由原告陈继忠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应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香裕、吴自刚在一楼经营餐饮,陈继忠居住在三楼,中间加装了顶棚阻隔噪声和油烟。陈继忠主张张香裕、吴自刚经营餐饮所产生的噪声和油烟对其生活产生影响,要求排除妨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音和油烟排放已经超过正常范围并对其正常生活影响较大,故陈继忠应当对张香裕、吴自刚正常经营餐饮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对于陈继忠要求张香裕、吴自刚排除妨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继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继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