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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茂鑫、苏显珍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茂鑫,苏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17号申请执行人:程茂鑫,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付毅,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显珍,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2017年2月15日受理程茂鑫与苏显珍继承纠纷一案,程茂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天津市塘沽区华建里9-3-601号房屋50%份额由原告程茂鑫继承;强制执行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码:86120700004027保险预期收益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合同编号:001670969687306、001849069772306保险预期收益。本院查明,程茂鑫与苏显珍、陈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275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被继承人苟千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华建里9-3-601号房屋50%份额由原告程茂鑫继承;二、被继承人苟千文名下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预期收益(保险单号码:86120700004027)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预期收益(保单合同编号:001670969687306、001849069772306)由被告苏显珍继承50000元,剩余预期收益由原告程茂鑫继承;……”。程茂鑫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系确认了申请执行人程茂鑫享有的民事权利,其中并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或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程茂鑫的执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茂鑫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