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贵明诉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明,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55号原告赵贵明,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农民,现住该嘎查。被告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法定代表人侍峰元,该合作社社长。原告赵贵明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赵贵明负担。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