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翟玖玲与李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玖玲,李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830号原告翟玖玲,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晓飞(又名杨善军)。原告翟玖玲诉被告李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晓飞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晓飞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李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李晓飞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晓飞的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玖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