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梁巨文与黄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巨文,黄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895号原告:梁巨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丙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梁巨文诉被告黄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梁巨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巨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巨文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再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