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鞠某与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973号原告鞠某,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斯某,男,40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