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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丰杰与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乃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杰,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乃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848号原告:安丰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法定代表人:孙启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乃荣,男,1972年11月19日,汉族,住五莲县。原告安丰杰与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乃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丰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丰杰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安丰杰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