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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孝伦与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周仕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伦,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周仕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袁孝伦,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仕供,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袁孝伦与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周仕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孝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周仕供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25,850.5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少房产和几辆车,但这些房产和车辆均被设有抵押权,并被多家法院和公安局查封或轮候查封,本院对其中的131套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仕供因故被拘捕,其名下有两套住房,也均被设有抵押权,并被多家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直接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本院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直接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6370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