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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演和与被告李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演和,李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446号原告:方演和,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李明,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方演和与被告李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演和诉请要求被告李明立即支付所欠运费184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演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为被告托运石子,除已支付运费55000元外,尚结欠18464元未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方演和支付运费18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1元,由被告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