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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赵成晨、齐晓军、王滨江、唐佩彬、宋玉斌、张玉良、姜利、何建坤、谢英、于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赵万晨,齐晓军,王滨江,唐佩彬,宋玉斌,张玉良,姜利,何建坤,谢英,于寅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76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负责人:南继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轩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晨,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晓军,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滨江,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佩彬,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斌,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良,男,45岁,汉族。被告:姜利,男,40岁,汉族。被告:何建坤,男,42岁,汉族。被告:谢英,男,40岁,汉族。被告:于寅峰,男,30岁,汉族。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被告赵成晨、齐晓军、王滨江、唐佩彬、宋玉斌、张玉良、姜利、何建坤、谢英、于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4.00元,减半交纳即199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鹤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