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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怀宇、孙莹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怀宇,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乾恩圣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孙莹,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央财经大学退休员工,现住在北京市通州区。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向东,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央财经大学员工,户籍在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建兵,山东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卫东,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于华忠,山东琴岛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及其辩护人赵建兵、张卫东及其辩护人于华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怀宇与刘某有经济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找林福山、宋帅(已判刑)帮忙寻找刘某,支付好处费。同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怀宇接到林福山已找到刘某电话后便联系其母亲被告人孙莹,让其与父亲被告人张向东从北京赶至青岛帮忙。后被告人张向东又联系其弟被告人张卫东,三人驾车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X号潮音庐宾馆与被告人张怀宇会合。当日2时许,林福山、宋帅及另外三名男青年(在逃)在本市市南区宁夏路XXX号菲伲音乐网咖内强行将刘某挟持至车上,后将其带至本市武昌路X号航海假日酒店XXX房间内看管,并对其刘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损伤属于轻微伤)。当日17时许,林福山、宋帅将刘某带至潮音庐宾馆交给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收取好处费后离开。张怀宇等四人驾车将刘某挟持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毕家村一民房内,迫使其写下借条。8月30日清晨,张怀宇等人继续驾车将刘某挟持至其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的家中,一同查看刘某卖房还款情况。当日15时许,刘某陈金出逃后报警。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向东、张卫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向东、张卫东系从犯,案发后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见证人基本情况、监控照片、车某、火车票、宾馆登记、车辆通行记录、拘禁地点照片、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宋帅、林福山的供述、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的供述、借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宇、孙莹、张向东、张卫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怀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莹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宇、孙莹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向东、张卫东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怀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被告人孙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被告人张向东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卫东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国峰人民陪审员  韩永萍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