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尔瑾与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尔瑾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尔瑾。上诉人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尔瑾车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为1777.5元,由上诉人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