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连俊与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俊,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252号原告:连俊,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四大街以东、十五大街以西。法定代表人倪泳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俊诉被告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公司公文支付原告优退金4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绩效8288.51元,另外加付赔偿金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第3项与事实相违背,故诉至法院。被告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四万三千元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奖金等。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缴。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刁婧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