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李学林、魏艳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林,李学林,魏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73号申请人:王桂林,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蔚碧州,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系原告女婿。被执行人:李学林,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魏颜清,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王桂林与李学林、魏颜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902执173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桂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