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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刘松华、詹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刘松华,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被执行人刘松华,1970年8月6日。被执行人詹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3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刘松华、詹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50元(含本金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