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刘松华、詹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刘松华,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被执行人刘松华,1970年8月6日。被执行人詹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3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刘松华、詹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50元(含本金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