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103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103号之十四被执行人孙晓东,男。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7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