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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张翠萍等与张守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翠萍,张守林,潍坊盛航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金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796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德林,男,系原告王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翠萍,女,系原告王某之母。原告:张翠萍,同上张翠萍。被告:张守林。被告:潍坊盛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金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翠萍与被告张守林、潍坊盛航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金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