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吉廷平诉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廷平,陈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898号原告:吉廷平,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陈鑫,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吉廷平诉被告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廷平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