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红与宋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宋大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0号原告:杨红,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宋大媛,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宋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杨红撤回对被告宋大媛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审判员 周奕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