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房晓辉诉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晓辉,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08号原告:房晓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训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覃世夫,该公司经理。原告房晓辉与被告中江县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天行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晓辉撤诉。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