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1402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明,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勇。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诉被告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明及被告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3523.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维罗纳花园小区20号楼502室系被告所购房产,该房建筑面积为111.85平方米。依据《维���纳花园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多层住宅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我公司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结欠2017年1月31日前的物业费用3523.27元。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无果。被告周勇辩称:原告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如:小区内车辆停放很不规矩,我每天晚上小车进入小区时很困难;小区里面的照明灯坏了,常年不修;卫生打扫不及时等,故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4日,被告周勇与江苏瑞城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载明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0.5元/m2计算等内容。2011年3月28日,江苏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润河物业公司)签订服务项目转让协议,约定江苏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大丰区维罗纳花园等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转让给润河物业公司。协议后润河物业公司即对大丰区维罗纳花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2014年8月1日,润河物业公司与大丰市维罗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维罗纳花园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润河物业公司为维罗纳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0.5元/m2;服务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被告周勇系盐城市大丰区维罗纳花园小区20号楼502室的业主,该室建筑面积111.85平方米。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计63个月未交纳物业费,共拖欠原告物业费3523.27元(111.85m2×0.5元/m2·月×63个月)。经原告催缴,被告未能给付。原告遂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上述物业费。另查,原告润河物业公司在对大丰区维罗纳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在公共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维护等方面确有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维罗纳花园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登记资料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江苏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勇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盐城市大丰区维罗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签订的《维罗纳花园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周勇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但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用酌情扣减1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物业费3170.94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勇负担20元,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菁菁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