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人诉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孔令贵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法定代表人:徐邦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1号楼1楼1041室。法定代表人:姚雪迎,总监。原审被告:徐邦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许存林,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柿树岗乡。原审被告:邢科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柿树岗乡。原审被告:孔令贵,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上诉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甲方)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