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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连伟、周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伟,周南,金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伟,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周南,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金晓翠,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张连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南、金晓翠在(2017)浙0481执15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南、金晓翠存款人民币6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3元,执行申请费8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