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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43室。法定代表人:潘卫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雁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蔚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上诉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646元,减半收取36823元,由上诉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5元,减半收取36822.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退回上诉人北京京迪通物资有限公司3682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维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一〇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