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照亮与李家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亮,李家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044号原告:李照亮,男,194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李家俊,男,60岁,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亮与被告李家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孝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