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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玲凌与侯永红同居子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凌,侯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赵玲凌,女,生于1982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侯永红,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赵玲凌与侯永红同居子女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侯永红银行存款5100元,被执行人侯永红自动履行了剩余款项41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