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朱明全与重庆壁山县永恒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周芯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明全,周炼,蒋卫兵,贾旭东,周涛,陈辉,周蕊涯,重庆市璧山区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明全,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炼,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卫兵,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旭东,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涛,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辉,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蕊涯,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45070085-6。法定代表人:左开林,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朱明全因与被申请人周炼、蒋卫兵、贾旭东、周涛、陈辉、周蕊涯、重庆市璧山区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明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黄娅娟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