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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宝伏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伏,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7675号原告:高宝伏,男,194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3710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莉,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宝伏与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追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宝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现被告)退休,被告应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但至今未支付原告。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青岛海运总公司2008年改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已清,原告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与被告无关。二、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请求数额有误,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为6073.2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于2007年6月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退休,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未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并变更名称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7000元。2016年11月23日,该仲裁委下发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31号决定书,以原告申请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31号决定书、独生子女优待证、退休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相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07年6月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退休,直至2016年11月申请仲裁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7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宝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玲杨人民陪审员  安子薏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