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0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洋浦万达烟花爆竹公司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9701行初1号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嘉洋路大浦隆水泥管厂内。法定代表人:杨福林,总经理。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实验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古路华,局长。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洋浦万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会兵审判员 李科蕾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